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许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魏县。
被申请人,李某某1,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魏县。
被申请人,李某某2,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魏县。
被申请人,刘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魏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许某某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某某1、李某某2、刘某某的银行存款进行查封冻结。申请人许某某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魏县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李某某1、李某某2、刘某某的银行存款58000元,期限为2021年7月19日至2022年7月18日止。
案件申请费600元,由申请人许某某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