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小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硕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海提江·尼牙孜,新疆东进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王兴才,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硕县,现下落不明。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库尔勒市支公司,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负责人:潘玉娇,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负责人:陈世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帆,该公司法律顾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审理经过
原告张小萍与被告王兴才、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库尔勒市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3日立案。原告张小萍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小萍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小萍撤诉。
案件受理费5,339.69元,减半收取2,669.845元,退回原告张小萍2,669.84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