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
原告:刘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奔,山东齐英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贾丽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滨城区。
审理经过
原告刘科与被告贾丽美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科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