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立仁,男,鸡西市梨树区平岗矿退休干部,住所地鸡西市鸡冠区。

委托代理人:王鹏举,男,鸡西市工商银行科员,住所地鸡西市鸡冠区,系原告王立仁儿子。

被告:鸡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址鸡西市鸡冠区。

法定代表人王佳喜,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王立仁与鸡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下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身实体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王立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44元(原告王立仁已预缴),减半收取3322元,由王立仁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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