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昌黎县华夏庄园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昌黎县城关汀泗涧村。
法定代表人:罗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秋茹,女,****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南京市雨花台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辉,男,****年**月**日出生,住卢龙县。该公司员工。
被告:派啊秦皇岛旅游文化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县南戴河旅游度假区第三小区(南戴河国际娱乐中心院内)。
法定代表人:赵小鹏,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昌黎县华夏庄园旅游有限公司诉被告派啊秦皇岛旅游文化管理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昌黎县华夏庄园旅游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派啊秦皇岛旅游文化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原告保证金人民币105000元以及自2014年10月31日起开始至实际履行之日的利息(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7月24日签订《合作经营合同》(下称“合同”),被告将派啊国际沙滩音乐狂欢派对公园商街内集装箱及其设施与原告进行合作营业,合作期限自2014年7月24日至2014年10月7日。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了人民币100000元集装箱押金,作为履行合同的保证金,按照双方约定,原告向被告另行支付了人民币5000元押金作为原告使用被告POS机的保证金,合同约定保证金统一归还时间为2014年10月31日前。双方在2014年合作结束后,被告一直未退还保证金。
被告辩称
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仅对原告诉状中个别用语提出不同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事实予以确认。原告请求根据合同约定要求被告退还保证金以及自2014年10月31日起开始至实际履行之日的利息,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派啊秦皇岛旅游文化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原告昌黎县华夏庄园旅游有限公司105000元及利息(以105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0月31日起开始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被告派啊秦皇岛旅游文化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