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彭泰东,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大埔县。

被执行人戴云娣,女,****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彭泰东与被执行人戴云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7民初4878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267300.52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除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戴云娣名下位于龙岗区大鹏街道水头社区石角头私宅的房产中占有的50%权利份额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查证结果和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实际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18)粤0307民初487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或者其他符合恢复执行的条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长  汤明泉

审判员  袁海强

审判员  舒 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 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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