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湖北悟穑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纱帽正街紫阳天玺商住小区3栋1层(11)商室(353)。
法定代表人:宋昱坊。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雪萍,女,系公司员工。
被告:赵伟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公民身份号码*。
审理经过 原告湖北悟穑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赵伟平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一、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代偿人民币149500.7元;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费31898.94元(以垫付款为本金,按年化12%为标准,自代偿之日的第二日起暂计至2021年6月30日,此后的资金占用费按上述标准计算至实际交付日);以上共计181399.64元;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8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雪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8年8月27日,被告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金华分行)申请办理信用卡透支分期业务,透支金额196000元,用于支付向第三方备胎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交易费用187200元,及支付浙江星系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金融服务费8800元。后被告与杭州信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义担保公司)、浙江星系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履约担保服务合同,约定信义担保公司受被告委托,为其银行贷款债务向工商银行金华分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因被告对中国工商银行金华分行的信用卡透支债务逾期,故工商银行金华分行向信义担保公司发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通知函》,要求信义担保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信义担保公司于2019年9月20日向工商银行金华分行代偿149500.7元。原告与信义担保公司于2020年11月4日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信义担保公司将其在被告处的债权及其他附属权利转让给了原告,并向被告邮寄债权转让通知书。因被告方未向原告偿还代偿款,遂成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担保法的相关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被告赵伟平未按约向工商银行金华分行归还贷款本息,信义担保公司作为保证人已按合同约定向工商银行金华分行代偿了贷款本息,有权向借款人进行追偿。现信义担保公司依法将其对被告享有的债权转让给了原告,原告要求被告偿还代偿款,并自愿将合同约定的资金占用费计算标准由每日千分之一调整为年化12%,理由正当,本院均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以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赵伟平归还原告湖北悟穑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代偿款149500.7元,并按年利率12%支付自2019年9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964元,由被告赵伟平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