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山西右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右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62374105249X1。 法定代表人:于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湛某。 被告:右某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140623MA0HD0QW0N。 法定代表人:马某。 被告:右某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140623563563296X。 法定代表人:王某。
审理经过
原告山西右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右某1、右某2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原告山西右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山西右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郑鹏举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田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