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雷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
审理经过
上诉人林某因与被上诉人雷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2021)豫1528民初20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上诉人林某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林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林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林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蔡红莉 审判员 张 杰 审判员 马 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高星 书记员黄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