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相威,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 被执行人:李清芳,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河南成益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金水东路北心怡路东2号楼1单元23层2310号。 法定代表人:杨国良,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朗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杨金路街道办事处永兴路9号415室。 法定代表人:李清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刘相威与李清芳、河南成益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朗驰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5月14日在“淘宝网”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公开拍卖被执行人李清芳与杨毅夫妻共有的登记在杨毅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8号院7号楼3层2单元301,不动产权证号为京(2019)朝不动产权第0075465号不动产,经变价处理,得执行款44590000元,扣缴一审案件受理费136604.5元、保全费5000元,优先支付房产抵押权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武清支行借款本金24100000元、利息440000.18元、复利3945.5元、罚息508630.5元后余19395819.32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2021年6月30日,申请执行人以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为由,申请法院终结执行。经审查,该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9)豫11民初21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朱 沛 审判员 吴波宁 审判员 李亚楠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田轩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