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胡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银川唐徕小学学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法定代理人:胡洁,系胡某之父。     申请人:邵东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申请人:伏玉镯,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被申请人:冯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该身份信息系申请人提供)。     被申请人:冯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该身份信息系申请人提供)。    

审理经过

申请人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冯沙所有的XXXX号车辆进行查封、扣押。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作为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保险人为上述财产保全进行担保,保险金额100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保障,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冯沙所有的XXXX号车辆。     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魏钰邦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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