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欧阳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衡阳县。 原告:蒋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衡阳县。 被告:长沙市鼎盛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荷花园街道远大一路582号东方芙蓉园1、2、3栋1323号。 法定代表人:于海东。
审理经过
原告欧阳某、蒋某与被告长沙市鼎盛公寓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欧阳某、蒋某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欧阳某、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欧阳某、蒋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元,由欧阳某、蒋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伍君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张 依 书 记 员 某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