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欧阳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衡阳县。 原告:蒋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衡阳县。 被告:长沙市鼎盛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荷花园街道远大一路582号东方芙蓉园1、2、3栋1323号。 法定代表人:于海东。

审理经过

原告欧阳某、蒋某与被告长沙市鼎盛公寓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欧阳某、蒋某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欧阳某、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欧阳某、蒋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元,由欧阳某、蒋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伍君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张 依 书 记 员 某 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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