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周国辉。
被执行人:农年高,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西隆安县。
被执行人:农林漂,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西隆安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与农年高、农林漂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农年高、农林漂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99998.24元,罚息1093.75元,共计501091.99元;支付延迟履行债务期间的逾期利息924元(自2017年3月22日暂计至2017年3月27日,以本金499998.24元为基数,按贷款年利率7.5%加收50%计算;之后逾期利息按照合同约定及人民银行之规定计至还清之日止);支付仲裁费19386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负担申请执行费7636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
在执行的过程中,本院以54万元为限冻结了被执行人农年高、农林漂名下的银行账户并划拨得款1536元用于偿还本案部分债务;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位于南宁市××乡塘区××棕榈××楼××单元××房产(经查,该房产已经设定三个抵押权,抵押数额为86万元);除此之外,经过对被执行人工商信息、股权、车辆、证券、住房公积金等财产的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新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调查结果进行了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已查封冻结的财产价值较低或暂无法执行,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综合全案情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决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