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扬州特味佳冷冻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龙虬镇龙虬西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黄**山。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友红,系单位员工。 被告:徐州市驰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徐州市鼓楼区复兴北路西侧堤北村(C)。 法定代表人:梁建刚。
审理经过
原告扬州特味佳冷冻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州市驰会商贸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因原、被告已庭外协调解决,现原告于2020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扬州特味佳冷冻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吴向东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