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呢智布卓玛,女,藏族,****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系青海省祁连县八宝镇居民,现住该镇新城区。
申请人:董发元,男,蒙古族,****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系青海省祁连县村民。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呢智布卓玛、董发元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呢智布卓玛、董发元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21年7月20日经祁连县八宝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申请人董发元向申请人呢智布卓玛偿还借款55000元,于2022年8月30日前支付25000元,于2023年8月30日前支付30000元。
二、如果申请人董发元第一期款项不能如期履行,申请人呢智布卓玛有权将两期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申请人董发元与申请人呢智布卓玛于2021年7月20日经祁连县八宝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