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湖南湘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乡市新湘路办事处工贸新区广场。 法定代表人:罗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焕篪,该公司山枣支行副行长,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谭飞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湘乡市山枣镇。

审理经过

申请人湖南湘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谭飞进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后,于2019年1月8日发出(2019)湘0381民督24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被申请人谭飞进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谭飞进提出的书面异议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本院(2019)湘0381民督24号支付令自行失效。 案件受理费163元,由申请人湖南湘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李建强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孟祥敏 书 记 员 魏鹏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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