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长沙亚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景秀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MA4L29H4XE。 法定代表人:郭焕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瑶,湖南路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君怡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中路491号畅顺大厦16层16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1MA4QN73G2C。 法定代表人:唐煜。 被申请人:湖南亿新富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685号洞井商贸城16区6号1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1MA4LHU1D07。 法定代表人:肖其芳。 被申请人:唐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 被申请人:肖其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长沙亚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湖南君怡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湖南亿新富康贸易有限公司、唐煜、肖其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长沙亚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审理期限内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君怡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湖南亿新富康贸易有限公司、唐煜、肖其芳868.5280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并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长沙亚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君怡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湖南亿新富康贸易有限公司、唐煜、肖其芳名下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868.5280万元,若账上余额不足,则存入不限,取款冻结,直至冻足上述款项后余额方可支取。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张 玲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张建珍 书 记 员  赵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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