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连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广东省连平县城新城开发区五虎下山地段。
法定代表人:黄镇青。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玉海,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连平县,系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志良,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连平县,系该局工作人民。
被执行人:连平亮基创新创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连平县元善镇南山大道8号新成大酒店5楼。
法定代表人:杜水涛。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连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连平亮基创新创业服务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执行标的额为32000元。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粤1623行审1号行政裁定书,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对该案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向被执行人连平亮基创新创业服务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连平亮基创新创业服务有限公司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法院生效裁定确定的义务,也未按照报告财产令的要求报告财产。本院通过最高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及连平县相关机构,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连平亮基创新创业服务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银信机构所设立账户的余额情况、证券登记情况、保险登记情况;查询了被执行人在不动产登记中心登记的不动产所有权情况;查询了被执行人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工商情况;查询了被执行人在车辆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情况。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连平亮基创新创业服务有限公司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长 巫远青
审判员 钟巧萍
审判员 叶枫虹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周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