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鑫,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 被告:任利利,女,回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 委托代理人:陈静,男,回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系被告之子。特别授权。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鑫诉被告任利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鑫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请求撤回对被告任利利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鑫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李鑫撤回对任利利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李鑫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马清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关苘苘 书 记 员 张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