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魏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 被告:王兆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冬诉被告王兆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吴岳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高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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