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魏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 被告:王兆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冬诉被告王兆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吴岳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高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