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彭维,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山东省肥城市。 委托执行代理人(特别授权):戴万赢,湖南久景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刘小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中方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彭维与被执行人刘小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2021年4月15日作出(2021)湘1221民初1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一直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权利和义务告知书及报告财产令。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 1、于2021年5月25日、2021年6月28日、2021年8月16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查询到被执行人有140余万元银行存款,该款已经被其他执法机关先行冻结,本案采取轮候冻结措施,冻结期限到2022年5月24日,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其他的财产线索; 2、于2021年5月31日向中方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情况、2021年6月7日向怀化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情况,查询到被执行人在怀化市城东新区住房一套,该房已经被本院另案先行查封,本案采取轮候查封措施,查询到被执行人在中方县花桥镇有房产(宅基地上的房屋),本案已采取查封措施,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其他的不动产信息; 3、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金融机构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等; 4、经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登记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5、于2021年8月17日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令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开; 6、2021年7月28日与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进行短信终本约谈,告知本院即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案件执行情况。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及时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8月17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为返还办证款项1623299.99元,均没有执行到位,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所欠执行案款无法及时执行到位。因此,本次执行程序可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廖景憧 审判员  毛政校 审判员  潘红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瑜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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