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新金福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黄兴镇秋江大道258号栋厂房101号。

法定代表人:陈绍永,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翼,湖南大梵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龚李峥,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留榜,湖南科云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湖南新金福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龚李峥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121民初3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湖南新金福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与龚李峥一致确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

二、湖南新金福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龚李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等各项费用共计28800元。上述款项由湖南新金福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7日之前直接支付至以下账户(开户名:龚晋兰;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星沙支行;账号:6217××××0946)。

三、湖南新金福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与龚李峥均认可:双方之间除上述第二项权利义务以外,双方不再存在其他劳动权利义务关系,双方就本案均不再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

四、一审受理费5元,二审受理费10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5元,共计10元,由湖南新金福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五、双方一致同意将本调解协议交由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确认效力并制作调解书,以调解的方式终结(2021)湘01民终6757号案件,调解书不写案件事实,文书不予上网。

六、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以上协议经各方当事人或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院查明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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