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杨京书,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唐河县。
被执行人:郭长瑞,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唐河县。
被执行人:许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唐河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杨京书与被执行人郭长瑞、许奎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唐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1328民初1846号民事调解书,判定郭长瑞、许奎于2021年7月31日前偿还杨京书借款85000元。该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由于郭长瑞、许奎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京书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郭长瑞、许奎履行(2021)豫1328民初184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经传唤被执行人郭长瑞、许奎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豫1328民初184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