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唐晓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慈利县。 被告长沙惜墨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梅溪湖街道映日路599号梅溪四季家园二期商业2栋308房。 法定代表人李海波。 被告长沙惟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岳麓街道后湖艺术园D区36栋-01号。 法定代表人李海波。 被告长沙阁翠园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月亮岛街道名家翡翠花园第西向商业A、B段1层125号。 法定代表人李海波。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晓霞诉被告长沙惜墨教育咨询有限公司、长沙惟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长沙阁翠园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晓霞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唐晓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唐晓霞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晓霞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吕 鸣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叶胜眉 书 记 员 徐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