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魏帅营,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新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机灵,长葛市公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闫春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长葛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帅营与被告闫春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魏帅营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魏帅营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魏帅营撤诉。
案件受理费313元,由原告魏帅营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