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上海佐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国定东路200号2幢205-4室。
被执行人:芜湖翠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长江南路166号。
审理经过 申请人上海佐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芜湖翠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该案作出的(2021)皖02民终1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23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4月21日、5月19日、6月22日先后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房产信息,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3.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周 阳
审 判 员 张洪涛
人民陪审员 黄 青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刘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