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一审原告):邹媚,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高峰,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李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现住郑州市高新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艳芹,河南中赢旗晟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一审第三人: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旱西关街26号旱西关街38商住楼401房。
法定代表人:郭长林。
审理经过
上诉人邹媚与被上诉人李超、一审第三人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伙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01民初53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邹媚以与被上诉人李超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一审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邹媚撤回起诉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01民初530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邹媚撤回一审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43800元,减半收取719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43800元,减半收取71900元,均由邹媚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