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龙振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融水苗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龙玉恒,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融水苗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龙振松与被执行人龙玉恒故意伤害罪一案,,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4)融刑初字第7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龙玉恒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62324.1元,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9月29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尚未履行债务因协议履行期限长,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桂0225执恢5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炳铭 审判员  龙 江 审判员  陈少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 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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