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龙振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融水苗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龙玉恒,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融水苗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龙振松与被执行人龙玉恒故意伤害罪一案,,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4)融刑初字第7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龙玉恒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62324.1元,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9月29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尚未履行债务因协议履行期限长,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桂0225执恢5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炳铭 审判员 龙 江 审判员 陈少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 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