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余洪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川,重庆创辉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重庆市宏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龙水镇明光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7626671192。
法定代表人:杜文钦,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立秋,重庆和茂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丰都县宏达公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平都大道东路(县交委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711624397H。
法定代表人:冯大模,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剑波,重庆力隆律师事务所 律师。
第三人:重庆聚雄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双桂路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798002741Y。
法定代表人:陶建雄,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洪涛与被告重庆市宏贵建设有限公司、丰都县宏达公路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聚雄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余洪涛在接到本院交纳诉讼费通知之日起7日内未足额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余洪涛撤诉处理。
已收取案件受理费16946元,减半收取计8473元,由原告余洪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