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蔡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裕华区。
被告:高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新华区。
审理经过
原告蔡杰与被告高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6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蔡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亮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蔡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房租55000元,大写:伍万伍仟元整;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9年7月27日,原告和被告签订了卓达太阳城53-3房屋的租赁合同,租赁日期自2019年8月1日起至2021年7月31日止,合同期限为两年。租金为每半年付一次,且需要提前10天预付。租金为每月4000元,每半年租金为24000元。被告自2020年2月1日起应付租金24000元,实付租金17000元;自2020年8月1日起应付租金24000元,实付租金0元,自2021年2月1日起应付租金24000元,实付租金0元。原告自2020年2月1日起至今多次向被告讨要租金,对方均以各种理由推诿,至今没有支付租金,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请法院判决被告高亮支付原告蔡杰人民币55000元,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利息,以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
高亮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9年7月27日,原(甲方)、被告(乙方)签订《个人租房合同》,约定:“一、原告将位于石家庄市栾城区租赁给被告居住;二、租赁期限为贰年(自2019年8月1日至2021年7月31日)。每月租金为4000元。三、付款方式:乙方(被告)每半年应向甲方缴纳租金贰万肆仟元整,每次租金必须提前10天内交清。四、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向甲方交付陆仟元作为押金……。”原告蔡杰在签订该协议后,按照约定将该房屋交付被告使用,被告支付给被告部分租金,原告现主张2020年2月1日至2021年7月31日的租金,原告称被告已付租金17000元,故现在应付55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给付。
另查明,原告手中有被告6000元押金。被告现在一直租用房屋。
以上事实由原告当庭陈述、个人租房合同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个人租房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协议认真履行。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但被告支付了原告2020年2月1日至2021年7月31日的部分租金,仍拖欠55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未按约定履行,被告实属违约,应承担民事责任。故对原告之诉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高亮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可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高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蔡杰租金5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计588元,由被告高亮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上诉案件受理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邮件封面务必注明“上诉材料”字样,邮寄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邮编:051430,收件人:诉讼服务中心董会江,电话:0311-886××××7)。
上诉案件受理费1175元,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未交也未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