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抗诉机关: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检察院。
原审原告:闫兴倩,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颍上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阜阳市。
原审被告:冯爱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中路县。
原审被告:刘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审理经过
原审原告闫兴倩与原审被告冯爱军、刘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8日作出(2015)泉民二初字第00313号民事判决,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检察院认为,现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2015)泉民二初字第00313号民事判决,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以阜检民监〔2021〕34120000036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本案指令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