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孔发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富县村民,现住本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 被告:常体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现住该村,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
审理经过
原告孔发全与被告常体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孔军亮、被告常体真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孔发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常体真立即偿还原告现金32000元及其自借款之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每月2%的利息;2、由被告承担人民法院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20年3月1日被告常体真因承包工程缺乏周转资金,从原告手中贷款32000元,约定月息3分,没有约定借款期限,承诺原告随时需要钱时其随时还款,后原告急需资金,多次找被告索要,被告一拖再拖,拒不偿还,原告无奈诉至人民法院。 请求依法支持原告上述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
被告常体真辩称,条子属实,32000元这张条子是我打的,字也是我签的。但是32000元中30000元是本金,2000元是利息。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3月1日被告常体真从案外人孔军亮手中借款30000元,约定月息3分,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孔发全作为该笔借款的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名。此后,被告一直给孔军亮清息,截止2020年3月1日被告被告尚欠孔军亮本金30000元,利息4600元。因孔军亮急需用钱,原告替被告将30000元借款还清,所以被告与孔军亮的债权转移到原告名下。被告在2020年3月1日给原告出具借32000元的借据,其中含有2000元为原告给被告垫付的利息,之后原告发现之前仍有2600元垫付利息遗漏计算,故让被告出具了欠2600元的利息条据。该笔债权倒至原告名下后被告再未还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原告替被告清偿了之前的欠款,将债权转移至原告名下,被告应当自觉偿还原告借款,被告怠于偿还应承担相应民事法律责任。原告请求由被告清偿借款本息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2020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1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常体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孔发全清偿借款30000元及利息(利息起止日期自2020年3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前的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2020年8月20日后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按照年利率15.4%计算)。 二、被告常体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垫付利息46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被告常体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曹勇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 年八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李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