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晓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臧小丽,北京时择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云,北京时择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5号世宁大厦4层408室。
法定代表人:邹洋,执行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枫,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欢欢,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刘光,男,****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
审理经过
原告王晓玲诉被告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刘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原告王晓玲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王晓玲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的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王晓玲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王晓玲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