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鹰潭金蝉君汇投资有限合伙企业,住所地江西省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38号路。 执行事务合伙人:鹰潭金蝉汇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袁曦龙)。 委托代理人:李子尧,北京京师(天津)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万隆复合材料研究所,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河南寨镇两河村。 法定代表人:刘仕文。
审理经过
鹰潭金蝉君汇投资有限合伙企业以北京万隆复合材料研究所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北京万隆复合材料研究所进行破产清算。本院审查期间,鹰潭金蝉君汇投资有限合伙企业申请撤回对北京万隆复合材料研究所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鹰潭金蝉君汇投资有限合伙企业现申请撤回对北京万隆复合材料研究所的破产清算申请,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鹰潭金蝉君汇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撤回对北京万隆复合材料研究所的破产清算申请。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王玲芳 审 判 员 阮 健 审 判 员 王 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申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