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济南市物业综合服务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韩志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勤伟,北京市炜衡(济南)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朝舜,北京市炜衡(济南)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宇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

法定代表人:王兴东,董事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人济南市物业综合服务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宇兴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济南市物业综合服务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山东宇兴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228万元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济南市物业综合服务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济南市物业综合服务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被申请人山东宇兴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帐户内存款228万元或查封、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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