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郭善义,男,1961年5月出生,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 被执行人:曹少锋,男,1977年3月出生,现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一八四团。

审理经过

关于郭善义与曹少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新4226民初50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7月予以立案,责令被执行人曹少锋向申请人郭善义偿还欠款21436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557.7元,被执行人曹少锋未在指定期限履行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向被执行人曹少锋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文书材料,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2.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查询被执行人曹少锋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国土资源局一八四团分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曹少锋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3.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在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了现场走访,据被走访对象反映,被执行人曹少锋已不在该连队居住不知去向,无财产可供执行。 4.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分别前往和布克赛尔县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公积金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曹少锋名下土地登记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公积金缴存记录,未发现被执行人曹少锋有可供执行财产。 5.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7月17日、7月20日、7月312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曹少锋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车辆、股权的登记信息,发现登记在曹少锋名下有三辆机动车,分别为注册日期2004年的×××、×××别克车,注册日期2014年的×××丰田牌汽车,经核实注册日期2004年的两辆别克车已报废,注册日期2014年的丰田车已转让且本院不能实际控制,其余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6.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限制被执行人曹少锋高消费,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对被执行人曹少锋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予以发布。 7.因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7月31日决定将被执行人曹少锋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8.本次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0元(已划拨并支付申请执行人),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的申请标的有216917.7元未能执行。 9.上述执行过程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7月31日将被执行人曹少锋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确认书。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曹少锋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认定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郭善义表示认可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山德克·布音巴图 审  判  员   努  热 阿  依 审  判  员   唐   尔   维

裁判日期

二 〇 二 一 年 七 月 三 十 一 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王   德   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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