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巧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庆阳,新沂市沂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

审理经过

原告赵巧龙与被告李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巧龙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庆阳,被告李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赵巧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李敬向赵巧龙支付工程款44000元及逾期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李敬承担。事实和理由:赵巧龙、李敬于2017年4月11日签订消防工程施工合同,李敬将其所承揽的江苏新沂江海粮油收储有限公司室外消防系统及消防泵房工程转包给赵巧龙施工,总工程款为30万元,赵巧龙按期完成上述工程施工,工程经验收合格,依据合同结算,李敬尚欠赵巧龙44000元未付,该合同约定,李敬逾期应以同期银行3倍利息支付逾期利息。后李敬未付下欠的工程款,该款经赵巧龙多次催要,李敬至今未付。为此,赵巧龙提起本案诉讼,请依法予以支持。

诉讼中,赵巧龙申请撤回对逾期利息的主张。

被告辩称

李敬辩称,涉案江苏新沂江海粮油收储有限公司二期附属工程是冯峰以瀚玉公司名义投标,冯峰以251万元将工程转包给李敬,李敬将其中室外消防系统及消防泵房工程经中间人郭景峰发包给赵巧龙施工。李敬欠付工程款44000元属实,但李敬拖欠工程款未付的原因是赵巧龙未按李敬提供的图纸施工,李敬要求赵巧龙对工程进行整改,赵巧龙未整改。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4月11日,李敬(甲方)与赵巧龙(乙方)签订《消防工程施工合同书》,双方约定甲方将江苏新沂江海粮油收储有限公司室外消防系统及消防泵房工程发包给乙方施工,合同价为30万元,施工工期25天,结算方式为按工程进度付款,乙方施工完成十五日内,甲方及时付清乙方工程款百分之六十计18万元整,甲方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书一周内付清乙方工程余款12万元整,如工程结算款逾期不予支付,则按同期银行利息的三倍进行赔偿(乙方完成工程施工泵房及室外管网施压运行后,甲方二个月内若不是因为乙方原因造成的消防验收不合格,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无条件该时间节点起三十日内付清合同全款)。

2017年12月13日,江苏新沂江海粮油收储有限公司向新沂市公安消防大队申报了新建5.5万吨储备平房仓(1-8号平房仓及附属用房)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并提供建设工程验收消防备案申请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等材料,经新沂市公安消防大队审查,备案材料齐全,依法核发备案凭证,证号为新公消竣备字〔2017〕第0049号。

双方当事人均认可涉案工程已实际投入使用,李敬尚欠赵巧龙工程款数额为44000元。李敬表示赵巧龙未按图纸要求施工,且工程是通过关系验收的。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李敬将涉案工程发包给个人,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双方订立的《消防工程施工合同书》为无效合同。合同虽然无效,但包含赵巧龙施工完成的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故李敬应当参照约定向赵巧龙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李敬认可尚欠赵巧龙工程款44000元,该款李敬应予以支付。李敬对于赵巧龙未按图纸施工及工程验收有问题的抗辩意见,因未提交证据加以证实,故本院不予采信。诉讼中,赵巧龙申请撤回对逾期利息的主张,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李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赵巧龙支付工程款44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0元,由李敬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