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宁晓玲,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西北海市海城区。
被执行人高伟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西北海市海城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宁晓玲与被执行人高伟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20)桂0502民初20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包括本金11万元及利息10083元、案件受理费1250元)合计121333元。
答辩情况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高伟杰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遂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已向另案【(2020)桂0502执1602号申请执行人梁旭与被执行人高伟杰民间借贷一案】进行了参与分配。此外,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其他方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股权、经济收入来源、到期债权、住房公积金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但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2021年4月23日,本院将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查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无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