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钱福林,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和田地区和田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哈密红星农副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哈密市伊州区二道湖红星水泥厂。
法定代表人:蔡伟腾,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钱福林因与被上诉人哈密红星农副产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2021)兵1101民初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诉称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钱福林于2021年8月3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钱福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钱福林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4700元,减半收取7350元,由上诉人钱福林承担(已预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韩 卫
审 判 员 王建敏
审 判 员 董春芬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雷海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