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首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绿景苑3号楼三层3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8012346755。 法定代表人:李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迎雪,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北京首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凤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北京首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肖瑶,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朝阳区,公民身份号码×××。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首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肖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首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首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首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首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石 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 官 助 理 于燕燕 书 记 员 尹彤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