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金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丰润区。
被告:唐山市丰润区瑞隆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小麻各庄村南。
法定代表人:李宏孝。
审理经过
原告张金辉与被告唐山市丰润区瑞隆钢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原告张金辉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金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金辉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金辉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