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岳宁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炳坤,河南焦桐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刘聪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华,兰考县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审理经过
原告岳宁宁与被告刘聪聪提供劳务受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岳宁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7707.69元、护理费11554.2元、误工费64800元、营养费1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500元、交通费1200元、残疾赔偿金30327.5元、精神抚慰金6000元、鉴定费及鉴定咨询专家会诊费2300元、鉴定检查费363.5元,总计130552.89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刘聪聪赔偿原告岳宁宁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5000元。被告刘聪聪于2021年2月5日给付原告岳宁宁15000元;于2021年7月1日给付原告岳宁宁20000元;于2022年2月4日给付原告岳宁宁20000元;于2022年5月1日给付原告岳宁宁10000元。
二、如被告刘聪聪不按上述协议履行,原告岳宁宁可就剩余所有款项及违约金10000元,一并申请强制执行;
三、原告岳宁宁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456元,由被告刘聪聪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协议,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