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韩雯雯,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心理咨询师,住湖北省钟祥市,现住北京市门头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阳,系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亚磊,系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张艳丽,女,****年**月**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义县。
审理经过
原告韩雯雯与被告张艳丽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原告韩雯雯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原告韩雯雯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韩雯雯撤诉。 案件受理费16675元,原告韩雯雯已预交,减半收取8337.5元,由原告韩雯雯负担,应予退还8337.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韩雯雯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郑珍珍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