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曾创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孟龙,鄂州市西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周东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
审理经过
原告曾创立诉被告周东伟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6日立案受理后,通过各种送达方式均不能向周东伟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曾创立不能提供周东伟准确的送达地址,本案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无法送达周东伟,视为曾创立起诉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曾创立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周亚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霍贝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