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新如,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樟树市。 被执行人:江西鸿远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樟树市城北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66475045-3。
审理经过
张新如与江西鸿远制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樟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樟劳仲字[2016]227号仲裁调解书,江西鸿远制药有限公司支付张新如1.5万元及利息。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3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经本院先后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向房产管理部门查询房产登记情况,发现被执行人有房产登记等财产,我院随即进行了查封,正在评估拍卖重组中。之后,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人民币2686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7)赣0982执784号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共计1.36万元及利息,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刘 鹏 审判员 杨卫东 审判员 朱志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黄思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