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曹某,男,汉族,现住故城县。
被告:李某,男,汉族,现住故城县。
被告:衡水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
法定代表人:李某。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曹某与被告李某、衡水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为中介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已给付8500元。原告曹某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衡水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曹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曹某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袁章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晓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