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宴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本溪市人,无业,住本溪市明山区。
被告:邓庆雪,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本溪市人,无业,住本溪市平山区。
被告:平山区鑫铁智房产信息服务中心,住所地:平山区广裕路41栋1层1单元3号。
经营者:王宏智
审理经过
原告王宴华与被告邓庆雪、平山区鑫铁智房产信息服务中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原告王宴华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宴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王宴华负担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