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曼,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理人:王名武(王曼之父),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长凌,北京鸣静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定医院,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安康胡同5号。 法定代表人:王**,院长。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王曼因与被申请人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定医院(以下简称安定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2民终55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
王曼申请再审称,撤销一、二审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安定医院承担。理由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一)安定医院对王曼的诊断属于误诊,不仅造成了王曼的身体损害,也造成了王曼本人和家属巨大的精神痛苦。(二)安定医院对王曼的治疗方法存在严重不当,一审法院对此没有查清事实。(三)安定医院严重违反精神病诊疗常规,出具错误诊断结果,并对王曼错误治疗,安定医院的行为已构成严重侵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王曼依法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涉及医学专业问题,司法鉴定机构针对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进行评价,形成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往往成为人民法院审理此类纠纷的重要证据。当事人没有相反证据的,一般应认定司法鉴定意见书的证明效力。本案中,王曼主张安定医院存在误诊并申请鉴定。一审法院依法委托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作为鉴定单位,对安定医院是否存在医疗过错等争议问题进行鉴定,整个鉴定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在作出鉴定意见书后,王曼虽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并要求鉴定人出庭接受了质询,但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推翻鉴定结论,故原审认定该鉴定意见书的效力,并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重要依据,并无不当。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王曼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王曼的再审申请。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姜春玲 审 判 员 史利晖 审 判 员 王 宁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吴秋心 书 记 员 葛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