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邝春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执行人: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被执行人:杨奕玮,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被执行人:马桃,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被执行人:杨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审理经过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邝春阳与被执行人王**、杨奕玮、马桃、杨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8日依据本院作出的(2019)新0105民初2756号民事判决书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644597.50元,期间被执行人主动向申请人付款4500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通过法院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令、执行裁定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8月30日、9月24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被执行人王**拥有的银行账户27个,被执行人杨奕玮拥有银行账户5个,被执行人马桃拥有银行账户37个,被执行人杨军拥有银行账户22个,银行存款203443.43元,我院依法扣划并向申请执行人发还。     3、2021年4月16日、8月30日、9月24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证券开户信息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没有证劵可供执行。     4、2021年4月16日、8月30日、9月24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登记信息,房产登记信息,土地登记信息,企业注册登记、对外投资及股权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     5、2021年5月28日采用传统方式通过乌鲁木齐市不动产登记局,再次对被执行人的房产信息进行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     6、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7、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无财产线索向我院提供,认可我院的调查结果。     本院认为,本次实际执行到位金额为653443.43元,尚有34041元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未支付,穷尽调查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马生明 审判员    地力夏提 审判员    邵振录

裁判日期

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马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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