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陈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毕节市七星关区。
被执行人:赵兵,男,****年**月**日出生,白族,住毕节市七星关区。
被执行人:张春琴,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审理经过 本院执行陈建与赵兵、张春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件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赵兵、张春琴名下房产已被我院(2020)黔0502执恢313号案件查封处置,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因年限较长且不能实际控制,申请人申请不予处置,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已被其他案件冻结,暂无可供执行财产,该案调查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经终本约谈。本院认为,可以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并依法将被执行人赵兵、张春琴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1)黔0502执恢3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周 璟
审判员 杨 彪
审判员 袁红菊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 杰